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市科委牵头,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林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区级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部门协同的运行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工作协同部署、协同推进、协同发展。建立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园区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鼓励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落实必要的管理职权和专职人员,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精干高效的管理体系。发挥好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加强园区之间的培训交流、成果对接,为产业发展提供示范引领和服务支撑。加强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智库建设,成立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园区开展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
(二)加大政策支持
通过专项引导资金(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人才与基地基金等,支持园区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创新创业。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领域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项目优先在园区研发试验、科技示范。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便利。鼓励园区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向园区倾斜,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科技、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科技和农业项目与园区建设的资源整合。对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涌现出的新典型、新模式、新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加大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
(三)加强协同发展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在投融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管理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推进园区协同创新。鼓励园区建立信息平台、交易平台、成果平台、专家平台,引导园区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开展技术、成果、市场、信息共享,推动园区产业发展。农业科技园区要针对区域农业发展瓶颈,在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新兴产业培育、现代农业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开展联合攻关,解决制约区域农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职业农民培训,推进科技扶贫精准脱贫。
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依托各类农业创新创业主体建设的,主要从事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农业科技创业与孵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服务与培训等活动的农业园区。园区原则上应包括边界清晰的核心区、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周边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收入增加等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技术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林科学院成立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村发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各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园区申报单位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主体应为在北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精准的用水计量设施、完善的配套措施;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或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有条件的要有专家工作站或星创天地;
(六)园区要有科技服务机构,具备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示范能力,能够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条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通过审定的园区进行公示,由市科委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园区总体规划、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园区发展。
第十五条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条件的要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星创天地”。
第十六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
第十七条园区获批一年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对未通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则保留园区资格,未通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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