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
自全域旅游工作部署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印发实施后,各地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抓手,在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融合发展、丰富产品供给、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等领域取得了新突破,形成了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力地促进了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质旅游发展。
为充分发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等文件,并决定开展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9年3月至7月。
二、对象
验收对象为经审核通过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和直辖市所辖区县创建单位。认定对象为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创建单位。
三、程序
1.验收申请。由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初审。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验收得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
3.认定申请。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按得分高低排序),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请、验收实施方案和验收初审报告;
(2)验收打分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申请验收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视频外(须采用MP4格式)均须提供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图片须采用JPG格式,文字材料需采用PDF格式,和视频存储在同一张U盘中),请于2019年5月1日前一并寄至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处(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4.认定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为认定参考依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会议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通过审核的名单。
5.认定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通过审核的创建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文化和旅游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6.认定命名。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对通过公示的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结果作为地级创建单位认定的依据,待辖区内70%的县级单位通过验收认定后对地级创建单位进行命名。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是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以来进行的首次验收认定工作,对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引领示范区创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汇集各方力量,密切协同配合,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坚持标准,严明纪律。验收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3.加强宣传,学深悟透。文化和旅游部将适时开展《办法》《标准》等文件的解读培训,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模拟验收、专题辅导,切实提升工作技能。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宣传,为验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务实高效,确保质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符合规定的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日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处,张芃、杨彬,电话:010-59882060、59881940)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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