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效率。首先是把握好乡村振兴战略与城市化战略的关系,其次是把握好“二十字”方针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关系,再次是协调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
一、“五个激活”的驱动路径
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激活市场、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政策、激活组织。这“五个激活”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换言之,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靠改革来驱动,这是乡村振兴战略最重要的推进路径。
1、激活市场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乡村振兴
尤其是在实现产业兴旺中的作用。激活市场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改革。一是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功能的改革。即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二是推进政府职能转换的改革。即改变政府干预与包办过多,进而替代市场的状况,以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工。就乡村振兴的诸多建设任务而言,如果没有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单纯靠各级政府主导和投入,乡村振兴所采取的举措充其量只是在短期内可行,长期不一定可持续。
2、激活主体就是要激活乡村振兴中的经营主体
首先,经营主体能否被激活取决于它是否是市场的主体。从这一意义上讲,激活市场是激活主体的前提,市场不活,主体一定不活。其次,激活主体还必须赋权于主体。换言之,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通过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赋予广大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权利,使其能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主体权利。
3、激活要素就是要激活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这些基本生产要素
激活要素实际上是市场能否被激活和要素所有者能否被激活的基础与关键。因此,还是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
4、激活政策实质上仍要通过激活政府的途径来实现
这并不是要求政府无所不能,而是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有为的政府应该既能在“市场失灵”时替代市场,又能在“市场有效”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的政策应该既能及时弥补“市场失灵”,又能有效发挥“市场作用”。
5、激活组织既与主体有关,又与制度有关
组织本身就是主体,不同的组织代表着不同的主体;同时,组织也是一种制度,不同的组织代表着不同的组织制度安排。在乡村振兴中,激活组织的重点是通过组织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促进农户家庭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组织、农业行业组织等多种产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以激活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的有机契合。
二、“五位一体”的协同路径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全社会多主体、多力量、多机制的介入与协同,这种介入与协同的结构应该是农民主体、政府主导、企业引领、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
1、“农民主体”就是让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而不是旁观者和跟随者
要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必须确立农民在乡村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赋予农民主体权利和主体责任,强化村民的自主意识和自治功能。其次,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必须是组织化的农民,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分散的农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难以担当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乡村社区集体组织的完善发展,应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一定是“老农人”和“新农人”并存、二者相互交融和融为一体的农民,这是中国农业农村发展中人力资源变化的趋势所在。因此,通过教育、社保、产权等体制的深化改革与“新农人”政策的完善,提升乡村人力资源质量,优化农民主体结构,是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主体的重要环节。
2、“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应主要发挥制导和引导的作用
所谓“制导”,首先是中央政府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推进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以清晰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推进思路、发展目标、阶段任务等,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其次是各级政府根据顶层设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改革方案与工作计划。
所谓“引导”,可以看成是政府制导作用的进一步体现和延伸。只有将政府的制导作用和引导作用有效结合,才能充分体现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引导,二是示范引导,三是投入引导。中国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应该说很重视,将“三农”工作置于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每年都发布与“三农”有关的“一号文件”,经常出台支农惠农政策,频繁建立各种类型的试验区、示范区,不断加大农业农村投入。但是,从政府引导的作用效果来看,仍存在政策之间协同性不够、精准引导作用发挥不够,不少改革试验区和发展示范区流于形式、实际的示范引导作用发挥不够,政府投入面广量大、但“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这表明,有效发挥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与优化空间。
3、“企业引领”是指各类企业,尤其是涉农类企业,应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龙头引领的作用
这种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农业的引领。农业不仅是一个投资回报期较长的产业,也是一个集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于一体、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较高的产业。对于这样的产业,单纯依靠农民的投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使其对农业投资起引领作用,并且支持企业进入农业的适宜领域,与农民共同推进产业兴旺发展。
二是产业融合的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发展的必然,是农业多功能发展的要求。产业融合程度既取决于产业链相关主体利益机制的建构,又取决于产业链中核心主体的引领作用。尽管中国农业产业的基本主体是农户和以农户为基本成员的农民合作社,但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实看,却基本是企业主导的格局。因此,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重视广大农民主体和合作组织的培育外,更应重视企业在产业融合中的龙头引领作用和企业与农民之间利益机制的完善,以形成产业融合的共赢格局。
三是带动小农的引领。企业对小农的引领不仅体现在发展理念、技术应用、市场开拓这些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引领小农融入现代农业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着眼于“大国小农”这一中国基本国情的发展要点。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既取决于小农自身能力的提升、小农的组织化以及适合于小农的现代农业模式的选择,又取决于有助于克服小农局限性的体制机制的建构,如面向小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产业政策对小农的惠及和惠及方式的创新等。在这些方面,企业有很大的引领空间,如组织小农、建立基地、提供培训;建立面向小农的服务体系;通过小农生产要素的资产化、股份化,与小农建立长期的互利共赢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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