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投向特色小镇项目的监管政策
基金投向特色小镇的监管政策是国家和各部委对于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细化和补充。
(一)国家级监管政策梳理
1、〔2016〕147号文《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建村〔2016〕147号文《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重点包括: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2、〔2016〕2125号文《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改规划〔2016〕2125号文《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包括: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是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重要内容。要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城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成为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热情,促进其致富增收,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镇治理模式。
政府主要负责提供美丽特色小(城)镇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和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3、〔2017〕102号文《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发改规划〔2017〕102号文《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重点包括: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发银行加大对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通过探索多种类型的PPP模式,引入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发挥开发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在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盘活贫困地区特色资产资源,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
4、〔2017〕27号文《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2017年1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建村〔2017〕27号文《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重点包括:
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将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适时编制相应的融资规划,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
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等,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推荐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创新融资模式,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将积极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鼓励大型央企、优质民企以市场化模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
(二)地方监管政策梳理
特色小镇各地发文不少,本文仅作部分展示。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
2、《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 号)
4、关于深化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川委发〔2017〕22号)
5、《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36号)
7、《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8、《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建设的通知》(陕办字〔2013〕43号)
9、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2016年)
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6〕11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128号)
三、基金投向产业项目的用地监管政策
土地环节非本文重点,因此不作深入探讨。
(一)国家级监管政策梳理
1、〔2015〕10号文《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2015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发布国土资规〔2015〕10号文《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政策规定包括: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
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2、〔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规〔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主要包括:
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
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3、〔2016〕38号文《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2016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文《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对产业用地政策做出如下规定: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根据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以下项目性质予以认定:
(1)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2)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
(二)地方监管政策梳理
本文暂不收录。
四、总结
文旅产业基金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对国家、各省市级政府和各部委的一系列政策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政策上对该产业呈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尤其对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做了具体的安排和说明,拓宽了融资渠道。对于文旅产业当中的特色小镇项目,除了明确和细化文旅产业的政策外,住建部特别联合了国开行发布金融支持政策,体现出对该领域的重视。另外,在土地使用方面与商品住宅用地做了明确划分,对具体项目的产业认定做了相应的安排。总体而言,文旅产业基金在设计上应当紧扣政策导向,最大程度用好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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